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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从“轻微免罚”看涉企执法方式转变

超市货架5包黑糯米超保质期1天,自行及时改正召回,免予行政处罚;2家粮油企业大米存在标签瑕疵,鉴于其违法情节轻微,责令改正后免予处罚……近日,市场监管部门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其中,执法部门“轻微免罚”的执法探索引起广泛关注。

行政执法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百姓,关乎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法治的信心,也关系着市场秩序和经营主体活力。“轻微免罚”体现出的服务型执法,是法治精神与治理智慧的有机统一,也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

通过服务型执法推动高质量发展,意味着在坚持法治原则的基础上,给予企业合理的容错空间。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在这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对浙江杭州热电企业因非自身过错超额排放,相关部门收取环保电价后,免予行政处罚。这避免了企业因行政处罚而面临的信用受损、融资困难等问题,使企业能将更多资金投入到生产经营与环保技术升级中,既实现了社会效益,也助力企业持续发展。

服务型执法不能止步于“不罚”,而要创新执法方式,促进企业乃至行业真正依法健康发展。山东青岛对销售超保质期商品的超市,没有简单加以处罚,而是指导完善电子化进货台账动态管理,规范“采购记录—临期预警—下架处置”全流程标准化操作,从根本上避免类似问题出现。这种“执法+服务”模式,将“对立”转化为“伙伴”,让企业在整改中回归健康发展,让依法经营成为习惯。执法机关可以利用执法数据优势,加强研判分析,从一个个企业的具体情况中梳理发现共性问题,进而有针对性地制定措施,推动实现全行业健康发展。

当然,服务型执法不是“法外开恩”,而是“宽严相济”的精准施策,对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更严格的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牢固树立监管为民理念  推行服务型执法的指导意见》要求,对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危害公共安全、挑战道德底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于何为可“不罚”的“轻微”,相关部门必须精准识别。比如,浙江温州相关部门就精准识别翻包改期生产大米的企业和标签瑕疵的企业,对前者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彰显了“重违严惩”的坚定决心。这种“当宽则宽、该严则严”的执法逻辑,既让经营主体感受到法律的温度,又维护了法律的权威。

执法方式转变,变的是方式方法,不变的是为民初心。即将施行的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行政机关开展执法活动应当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并对其合理、合法诉求及时响应、处置。当执法人员从“监管者”转变为“服务者”,让执法兼顾法、理、情,更有利于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坚持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才能让法治成为最好的营商环境,让经营主体在规范与包容中蓬勃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