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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发寻母视频被警方批评教育,律师:发寻亲信息是正当行为

近日,安徽一网友江先生因在短视频平台发布寻母视频,被当地公安机关批评教育,并收到一份《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理由是其行为“企图给相关部门人员制造压力”。该事件引发网友热议。

江先生发布的利辛县公安局江集派出所开具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5年2月22日,该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江某因母亲在2019年走失,使用账号在短视频平台上于2025年2月份发布“这是我母亲郑某某,家住安徽省利辛县江集镇,2019年被XX骗走后至今没有任何消息,请求好心人帮忙转发”等6个小视频,企图给相关部门人员制造压力。后在公安机关批评教育下,江某于当日及时将视频删除,未造成任何严重后果。据以上事实,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事件引发网友热议,有网友认为,江先生仅是发布寻亲信息,不应被定性为“违法”。也有网友提出疑问,法律中存在“企图给相关部门人员制造压力”这种定义吗?

5月12日,大河报《看见》记者针对此事私信联系江先生,但未获回复。利辛县公安局江集派出所民警则表示“不便透露”。

据大风新闻报道,江集派出所民警称:“他父母离婚了,郑某某我们能联系上,不是其网上所称的被骗走了。我们下一步会再去找他(发布者),现在什么年代了,咋能还有那种(被骗)现象。”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律师表示,法律里并没有“制造压力”这种定义。

付建认为,在网络上发布寻亲信息是个人正当的行为,发视频的目的是通过互联网扩大寻亲信息传播范围,提高寻亲几率。如果男子视频内容仅仅是对事实的描述,当地政府和公安不应当以“制造压力”为由简单批评。

但如果江某发布的寻母视频存在言语失实情况,或明知其母亲下落,故作不知情在网络上持续发帖,可能构成“违法行为轻微”,派出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于法有据,则处罚并无不妥。

记者查询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写明: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原标题:《男子发视频寻母,被警方认定“企图给相关部门人员制造压力”引争议,律师解读》)